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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城縣一男子錄制視頻稱要駕車沖撞人群 獲刑1年2個月
      發布時間:2019-09-16 11:02:57 文章來源:華商網
      去年12月,蒲城縣手機微信客戶端出現一段聲稱制造公共安全案件的視頻,視頻中一男子揚言要駕車沖撞人群,造成大面積傷亡。近日,中國裁判文

      去年12月,蒲城縣手機微信客戶端出現一段聲稱制造公共安全案件的視頻,視頻中一男子揚言要駕車沖撞人群,造成大面積傷亡。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一審獲刑1年2個月。

      蒲城縣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因和其鄰居孫某的長期矛盾,為泄私憤,用手機錄制其坐在貨車駕駛室駕駛員位置視頻一段,視頻內容為“我現在對社會不滿,如果這樣下去我將會將所有的人開車撞死,見人就撞……最少撞死五十到一百人,讓所有的家庭承受和我一樣的痛苦……我現在第一個愿望就是不能讓我白死,讓路上,最起碼要有人陪我一起死,不管他們認不認識,我都要將他們一起弄死……”后該段視頻在互聯網微信群、QQ群被大量轉發、點擊,群眾紛紛報警,造成該縣社會極度恐慌,隨即該縣啟動暴恐事件應急預案,在客運站、學校、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武裝巡邏以震懾犯罪。當天下午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

      經陜西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心鑒定,未查及張某某有典型精神病性癥狀,其人格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其2018年12月18日涉嫌作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泄私憤,用手機錄制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可能引起社會恐慌內容的視頻,并通過互聯網傳播,致使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人格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判決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

      關鍵詞: 蒲城 駕車沖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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