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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銷短信雙十一卷土重來 違規者最高罰款3萬元
      發布時間:2019-11-12 15:53:49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狂歡節,當消費者不斷剁手、填滿購物車的時候,手機也迎來又一輪垃圾短信的轟炸。昨天,有不少讀者向南都記者反映,雙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狂歡節,當消費者不斷“剁手”、填滿購物車的時候,手機也迎來又一輪“垃圾短信”的轟炸。昨天,有不少讀者向南都記者反映,雙十一前夕,每天開始不停地收到各種商家的廣告短信,直到雙十一當天,垃圾短信的“轟炸”達到了高峰。其中,大部分內容與各大電商平臺的“雙十一”優惠促銷活動有關,而來自外賣平臺、貸款APP、銀行、酒店等公司的廣告信息也不少。

      促銷短信雙十一卷土重來

      據了解,“雙十一”促銷短信轟炸早已從一個月前就蠢蠢欲動。同時,發送短信的商家品牌和平臺眾多,促銷方式更是五花八門。

      “從10月28日開始,已經收到26條有關雙十一的促銷信息,大多數是消費過的品牌發來的,還有一些只是瀏覽過。”來自廣州的小張向南都記者表示,其中有12條短信集中在11月9日至11月11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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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張統計,她收到的“雙十一”促銷信息共包含9個品牌,且有3個品牌從未消費過,也沒留下過聯系方式,分別為SENKA珊珂、小米手環和阿里健康。“其他的就是淘寶、京東、餓了么等平臺的信息。”她提到,淘寶的促銷信息是搶紅包活動,京東是促銷信息,餓了么則是折扣券活動。

      另一位廣州市民林先生也向南都記者表示,“收到了20多條信息,光是11月10號就有9條信息。” 其中,包含有天貓、京東、拼多多、橙牛汽車管家、分期樂APP、同程藝龍、嘀嗒出行、河馬洗車和招商銀行等多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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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記者了解到,“雙十一”促銷短信內容都大同小異,基本是降價促銷、領取購物折扣券、拼團和搶紅包,并在最后附上相應網址讓用戶點擊。同時,每條短信最后都附上了退訂方式,基本為:“回復XX可退訂”。但大部分商家和平臺退訂回復內容都不同,全部退訂完對于用戶也需要費不少功夫。

      短信轟炸者最高處3萬元罰款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錦陽,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

      “我國法律早已明確規定,未經用戶允許或請求而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屬于違法行為。”肖錦陽表示,《廣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對違反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且工信部2015年發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也明確提出:“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違者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都是營銷廣告,但“消費者下載APP時,會默認隱私條款的規定,其中涉及如何收集、共享、轉讓、使用聯系人信息的約定。”

      但肖錦陽向南都記者表示:“目前電商平臺的隱私條款,以默認的方式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此普鞯昧擞脩舻耐猓窃撾[私條款自身具有缺陷性和非法性。”他提示消費者,若遇到短信違法促銷類似事件,可先向電商平臺客服投訴,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商平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代發短信:1條低至幾分錢

      根據消費者反饋給南都記者的截圖,近日接收到的短信,“其中涉及到的品牌很多只是瀏覽過,從未消費過,更沒有留下過聯系方式,”商家這一波操作不禁讓人疑惑。

      南都記者注意到,發送“雙十一”促銷短信的電話號碼大多以“106”開頭,當南都記者一一致電這些號碼,卻顯示號碼不存在。有運營商內部人士表示,這些號碼多是虛擬號碼,是通過撥號機發給消費者的。

      有電商賣家透露,發送廣告短信的消費者,主要是在自己店鋪購買過的消費者,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是商家自己收集的。但還有有一些,則是通過其他機構倒賣的。而商家發送廣告短信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一種是找運營商發送;另一種則是通過代理公司發送,而大部分促銷信息都是通過代理公司發送的。

      為此,南都記者在網上以“短信代送”作為關鍵詞搜索,出現了多家以代發短信作為主營業務的店鋪。其中一家店鋪客服告訴南都記者:“我司是專業給企業或個人提供官方短信發送平臺的,發出去的短信顯示的號碼是106開頭的。”該客服還表示,可以提供號碼,“不同的短信內容對應不同的運營商通道,短信價格一條可低至幾分錢。”當問到存在哪些運營商通道,對方則閉口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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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肖錦陽還表示,近年來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在制定修訂時已將商業廣告短信發送規范等內容納入其中,但還未明確各部門對源頭廣告主的監管責任,還未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實踐中,用戶的個人信息以及相關權益的保障還是散落于某些法律法規之中,對于具體權益還有待進一步落實,立法機關應當加快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

      關鍵詞: 短信 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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