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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性信保業務全面收緊 規范經營行為 防范化解風險
      發布時間:2019-11-22 09:49:43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向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下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擬對2017年發布

      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向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下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擬對2017年發布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進行全面修訂。

      其中,《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對保險公司資質要求、經營范圍、禁止行為的規定,而針對“融資性信保業務”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此舉旨在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150%。此前僅對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作出了相應要求。同時,要求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不僅如此,《征求意見稿》還將信保業務進一步劃分為融資性信保業務以及非融資性信保業務。對于融資性信保業務,要求險企建立更完善的業務操作系統,調低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上限,從不超過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降為4倍;調低單個履約人及關聯方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從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降為不超過1%。

      所謂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在債務融資行為中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據了解,《征求意見稿》要求通過互聯網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單個履約義務人為法人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在承保限額方面,取消了此前5億元的上限限制,也取消了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相對更高的責任限額。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擴大了禁止行為范圍,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承保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融資性信保業務;不得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出具與信保業務保單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險文本;不得在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對信保業務的細化監管,不僅有助于引導行業主體加強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發揮保險行業獨特優勢,也能規范保險公司服務范圍。

      關鍵詞: 融資性 信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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