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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開車意外"壓死自己"保險拒賠 法院:支持理賠 嚴格限制“第三者”概念的擴大化
      發布時間:2019-11-22 14:17:32 文章來源:央廣網
      家里有機動車的網友都知道,駕駛機動車,每年都要交一筆保險費,這筆保費不交的話,車上不了路,這個險種叫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家里有機動車的網友都知道,駕駛機動車,每年都要交一筆保險費,這筆保費不交的話,車上不了路,這個險種叫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就是俗稱的“交強險”。它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在內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可以說,它是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數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一個公益險種。

      但是如果駕駛員開著機動車,不小心造成駕駛員自身的人身傷亡,這種并不常見的現象,該不該算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呢?近日,在黑龍江齊齊哈爾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事例。駕駛員自駕拖拉機,被甩出駕駛室后,又被車頭壓在車下,不幸身亡。死者家屬一方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理賠,而保險公司則以作為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司機不屬于“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隨后,死者家屬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死者家屬的主張。

      今年7月16日7點左右,張某某開著一輛帶拖斗的大中型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途中被甩出車外,隨即又被拖拉機的車頭壓在車下,不幸死亡。經齊齊哈爾市刑事技術支隊法醫大隊鑒定,符合機動車作用致擠壓性窒息死亡。8月30日,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梅里斯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于張某某駕駛的拖拉機在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張某某的家屬據此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的代理人說:“根據保險法中近因原則,原告丈夫的死亡是直接由于標的車導致的,所以交強險有責任按第三者賠償。又由于原告有視力障礙,喪失勞動能力,孩子7歲,需要撫養,事故前張某某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現家里失去經濟收入,原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索賠12萬元。”

      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一方則認為,張某某是車上人員,同時又是被保險人,當然不在第三者險的理賠范疇。簡單點說,就是不能要求自己賠償自己。被告方的代理律師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責任主體,第三者是權利主體,二者相互對立,同一主體在同一責任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受害人作為事故的駕駛人,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張自己賠償自己。”

      在法庭調查中,雙方都認可的一點是,張某某的拖拉機,在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并沒有其它投保。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拿出保險合同中的具體條款,試圖證明,張某某不能成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他表示:“根據人保財險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3條的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的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而本案受害人恰恰是本車車上人員,又是被保險人,所以無論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他都不屬于本車的第三者。”

      至此,這個案子的輸贏,就集中在這一點上:駕駛員能不能轉化為交強險的第三者?原告一方認為,當然可以:“我覺得死亡直接原因是由于被機動車就是四輪車砸死的。所以當時雖然是他開的車,但是他被甩出車外以后,已經變成了車外的人。而且當時他不是甩出車外以后即死亡,他是四輪車砸死造成的。所以當車上人脫離了所在的乘車承載空間又被車輛砸死了,應該認定為第三者。”

      而保險公司一方則從第三者的概念上,否定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的可能。保險公司一方表示:“保險合同中一般認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險人是第二者,他們之外的人是責任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其中被保險人是責任主體,第三者是權利主體,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約定,替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與被保險人同屬責任主體。同一法律關系中,責任主體與權利主體相互對立,同一主體在同一責任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本案受害人是責任主體的法律地位不變,始終處于第三者的對立面,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同一法律主體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駕駛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權行為造成自身利益損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險賠償。”

      近日,審理此案的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理賠。

      昨天(21日)下午,記者聯系裁判此案的法院,院方稱,判決還未生效,暫時不便接受采訪。

      此前,主審此案的法官在接受其它媒體采訪時,解釋了如此判決的理由。主審法官說,在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屬于被保險人車輛的第三人,應該從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把握:在時間上,以發生交通事故的那一瞬間為時間節點;在空間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所處的空間位置是在車內還是在車外。第三者和車上人員都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在這個案件當中,事故發生的時間節點應該是車輛壓死張某某的時間,也就是說,此時,張某某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應該屬于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中國之聲記者查詢發現,此前多地都曾有過類似的案例發生。但各地法院對“駕駛人能否轉化為第三者”方面,存在不同的認識。

      比如,安徽省高院201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后,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山東省高院2011年發布的《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則區分了不同情況: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后與所乘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要賠;而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致人身傷亡的,除合同另有約定或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否則不賠。

      而更多的地方法院,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一些實用著作中,則認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嚴格限制“第三者”概念的擴大化。

      當然,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中,這些既有的案件,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只有參考作用,而并不能作為裁判的法律依據。

      目前,發生在齊齊哈爾的這起案件,一審判決暫時還沒有生效。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該不該賠,還有待相關判決生效之后,才能見分曉。

      關鍵詞: 保險 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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