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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緩限制減刑緩沖帶作用凸顯 專家:進一步明確適用標準 提高死刑制度精細化程度
      發布時間:2019-11-28 09:36:26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近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盧某犯爆炸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盧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公訴機關指控,盧某于2018年12月

      近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盧某犯爆炸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盧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公訴機關指控,盧某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對一輛公交車實施爆炸,造成20多名乘客受傷。

      此案的宣判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對于限制盧某減刑的做法,社會各界普遍贊同。“限制減刑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設置了一條緩沖帶,有利于實現死刑判決的合理性。”樂山中院刑一庭庭長楊明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什么是限制減刑?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情況如何?其緩沖帶作用又是怎樣體現的?多名司法實務界人士和法學專家分享了各自的觀點。

      提高死刑制度精細化程度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誕生于2011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吳小軍介紹說,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由此,在我國刑法中建立全新的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

      “確立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貫徹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進一步優化死刑執行制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靜坤告訴記者,在保留死刑的政策前提下,傳統的死緩制度作為死刑立即執行的重要替代措施,對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從刑罰力度看,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制度之間仍有較大差異,以致產生所謂“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執行不平衡的總體評價。

      “這種因死刑自身的特殊性所導致的刑罰執行不平衡問題,除從總體上控制死刑適用外,還有必要通過延長部分死緩刑罪犯的實際執行期限,加重死緩刑在重刑體系中的相對嚴厲性,從而更好地體現刑罰體系的梯次銜接。”在劉靜坤看來,刑法通過設置死緩限制減刑制度進一步提高死刑制度的精細化程度,將死緩限制減刑作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之間的過渡層次,對于完善死刑制度的邏輯結構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需要強調的是,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設置初衷不是為了簡單加大傳統死緩刑的刑罰力度,而是為了進一步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劉靜坤提醒道,究其實質,死緩限制減刑是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而不是傳統死緩刑的替代措施。

      限制減刑并非不能減刑。劉靜坤介紹說,在具體刑罰執行上,限制減刑相當于為死刑緩期執行設置了底線,即對于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司法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死緩限制減刑如何適用?

      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婁秋琴律師認為,實踐中死緩限制減刑通常出現在兩種場合:被告人罪不至死,但主觀惡性較重,直接適用死緩刑稍顯罪刑責不相適應;被告人罪不至死,但適用死緩刑遭到被害人及其家屬反對,社會矛盾較大。

      婁秋琴認為,在盧某一案中,盧某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造成20多名乘客受傷等嚴重后果,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考慮到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表示歉意、未造成死亡結果等因素,不至于判處立即執行,但判處死緩刑又可能遭被害人及其家屬不滿而激化社會矛盾。

      “因此,法院在判處死緩刑的基礎上決定限制減刑,既給被告人生的希望,也能基本滿足被害人家屬樸素的正義觀,從而使得雙方都能基本認同判決結果,進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婁秋琴分析說。

      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樂山中院共審結刑事一審案件156件278人,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的11件13人,實施效果良好。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賈世煒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青島中院作出數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楊晶認為,死緩限制減刑制度完善了我國的刑罰結構,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改變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刑罰適用不平衡現象,也使我國的死緩刑更好地發揮出類似國外長期監禁刑的作用,強化了改造效果。

      “這一制度增強了死緩刑的嚴厲性,延長了部分死緩刑服刑人員的實際執行刑期,使人們強化了對死緩刑嚴厲性的認識,有利于告誡潛在的犯罪分子懸崖勒馬,減少嚴重暴力犯罪的發生并減少累犯的發生,更加有效地預防犯罪。”楊晶說。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是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以來,與減少死刑罪名同步推進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劉靜坤認為,對于法律規定的特定類型案件依法適用死緩限制減刑,既能體現死緩制度的嚴厲性,也有利于緩解被害方的死刑立即執行訴求,其政策效果和實踐效果值得積極肯定。

      “通過準確理解和依法適用死緩限制減刑制度,還有助于引導公眾更加理性地看待死刑的制度功能,更加理性地看待死刑的政策導向,從而形成更加理性的刑罰觀念,推進刑罰制度和刑罰體系的持續改革完善。”劉靜坤補充說。

      建議進一步明確適用標準

      為全面深入了解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來北京法院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適用情況,北京高院刑一庭調研小組采用抽樣方式,圍繞死緩限制減刑適用整體情況、效果、突出問題等展開調研。

      調研結果顯示:2012年至2015年,死緩限制減刑適用總數大幅度提高,表明法院逐步摸索出一套適用標準;2016年后,死緩限制減刑更加慎重,適用趨勢相應有所放緩。

      為何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要更加慎重?司法實踐中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婁秋琴告訴記者,死緩限制減刑雖然不屬于獨立的刑罰種類,卻是死刑與死緩刑之外的獨立量刑結果,將死刑案件的處理由“死刑+死緩”的二元格局變為“死刑+死緩限制減刑+死緩”的三元格局,這種情況下,法院具體裁量時所要考慮的因素將更加多維,判決也更加復雜。

      “死刑裁量最關鍵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就是準確把握死刑適用的政策和法律標準,且這種政策和法律標準不能僅僅是抽象的原則,而應體現為死刑立即執行、死緩限制減刑和死緩之間具體明確的政策和法律邊界。”劉靜坤說。

      劉靜坤建議,要規范死刑適用的裁量權,有必要同步完善死刑立即執行、死緩限制減刑、死緩刑的適用標準,明確死緩限制減刑的政策內涵和法律標準,進一步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和規范死緩刑適用。單就死緩限制減刑制度而言,因其案件總量少于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刑案件,可以考慮定期編撰發布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制度統一法律適用的預期功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適用,限制減刑抽象性的適用標準給了法官自由裁量權,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在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指導下,更應全面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各方面因素,逐漸形成明確的標準,以防止司法擅斷和隨意性,真正實現利用司法化解社會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局面。”婁秋琴說。

      關鍵詞: 死緩 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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