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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員侵權,廣告聯盟是否擔責?專家稱……
      發布時間:2023-07-05 02:12:34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幾年,在很多網絡盜版案件中,都出現了網絡廣告聯盟(下稱廣告聯盟

      “近幾年,在很多網絡盜版案件中,都出現了網絡廣告聯盟(下稱廣告聯盟)的身影,甚至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盜版產業鏈,如對網絡視頻、網絡文學和網絡音樂的侵權盜版,其盈利主要來源于廣告。”近日,第二屆版權產業創新及知識產權保護東湖論壇在武漢舉行,會上,國家版權局國際版權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胡開忠拋出的這一話題引發與會者關注。

      廣告聯盟是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集合中小網絡媒體資源組成聯盟,通過聯盟平臺幫助廣告主進行廣告投放,廣告主則按照廣告的實際效果向聯盟成員支付廣告費用。如今,市場上出現了很多知名的廣告聯盟,與此同時,在一些版權侵權案件中,如何界定廣告聯盟平臺的法律責任也引發爭議。對此,此次論壇特設專題討論環節,共同探討這一難題。


      (相關資料圖)

      運營模式藏風險

      廣告聯盟種類多樣,一般包括廣告主、廣告聯盟平臺、廣告聯盟成員等。廣告聯盟平臺整合上下游資源,以廣告效果計費的方式進行營銷。但在市場發展過程中,一些廣告聯盟成員即中小網站、個人網站等實施侵權盜版行為,從而給平臺帶來法律風險。那么,在諸如網絡視頻、網絡文學、網絡音樂等侵權盜版案件中,廣告聯盟是如何運作的?

      “在運營中,廣告主將廣告投放給廣告聯盟平臺,平臺以此與實施盜版行為的聯盟成員進行合作,由后者將廣告聯盟的SDK(軟件開發工具包)插入到盜版文字、視頻或音頻作品中,并提供給受眾。對于受眾的瀏覽次數、廣告的位置以及觀看廣告的時長等,廣告主會進行統計,并就廣告收益與平臺進行結算,平臺再把結算的收益以行業比較固定的方式支付給聯盟成員。”武漢華著科技公司總法律顧問黃繼墨在會上介紹,這部分收益是盜版者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而在這一過程中,平臺扮演中間商和紐帶的角色。如今,一些廣告聯盟與搜索引擎、盜版運營商等之間已經形成了盜版產業鏈條。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廣告聯盟”為關鍵詞對相關案例進行檢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袁園發現,截至目前,一審刑事案件為103件,涉及版權23件,所涉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通過設置網站或者APP獲得流量,進而從廣告聯盟平臺獲得廣告收益分成;一審民事案件為112件,涉及版權71件。

      論壇上,袁園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在民事案件中,因原告沒有起訴廣告聯盟平臺,所以所涉的民事判決沒有涉及廣告聯盟;在刑事案件中,湖北省黃石市檢察機關近年辦理的一起劉某等8人侵犯版權案當中,劉某等為了獲取更大利益,未經許可擅自設計研發某APP,設定專門的板塊植入電影、電視劇供用戶免費收看下載,并在觀影過程中投入第三方廣告賺取廣告費。通過案件辦理,他們發現,廣告聯盟平臺為犯罪嫌疑人獲得巨額廣告收入起到了極大的作用,并且廣告聯盟平臺也分得了相應的非法廣告收入。“近年來,廣告聯盟產生的經濟效益年均達2000億元。隨著廣告聯盟平臺的日益活躍,成員如果涉嫌網絡違法犯罪,平臺是否應擔責,是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袁園表示。

      這一情況也引起業界的關注。2014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就曾向一家廣告聯盟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其加大審查力度。“近年來,各界都在加大打擊侵權盜版行為,但對廣告聯盟的規范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黃繼墨表示。

      責任界定待明確

      此次論壇上,中南大學網絡文學研究院發布了2022年度中國網絡文學版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涉及廣告聯盟,如“盧某等利用爬蟲技術非法獲取電子書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案”“阿里巴巴北京分公司等訴北京搜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都存在侵權盜版者通過投放大量廣告獲得不法利益的情形。

      在聯盟成員實施侵權盜版行為的情況下,作為紐帶提供網絡服務的廣告聯盟平臺是否應擔責?論壇上,來自司法、行業等各界的代表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探討。

      通過相關案例分析,袁園認為,對于廣告聯盟平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都有相關規定,需要證明其主觀上為“明知”。有些學者還建議結合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是否曾對該廣告聯盟平臺進行查處、列入“黑名單”等情況來綜合判斷。在行政責任方面,2016年,國家版權局曾召開網絡廣告聯盟服務版權保護工作座談會,發布一批侵權盜版網站“黑名單”,并且發布了網絡廣告聯盟版權自律倡議。在刑事責任方面,追究一定的刑事責任需要具有一定的基礎,廣告聯盟作為管理者,應該對會員具有管理和審查義務。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按照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共犯來處理。

      “通過分析,不管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最關鍵是要證明廣告聯盟平臺對于接入的中小網站或者APP從事侵權盜版的行為有審查義務。”袁園表示。

      胡開忠也認為,對于網絡盜版中廣告聯盟平臺,可以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來追究其共同侵權的責任。這需要從客觀上看廣告聯盟平臺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幫助侵權行為;從主觀上看其是否存在過錯。對于過錯的認定,要看廣告聯盟平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包含兩種:預防侵權的義務以及防止侵權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注意義務。對于是否構成犯罪,則要看具體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的程度。

      “對于網絡侵權盜版行為,除了可以通過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進行處理之外,還應當發揮公安、海關、文化旅游等行政部門的合力,來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此外也可以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從知識產權的各個環節實施全鏈條保護,提升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胡開忠建議,通過社會共同治理,不僅能有效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更能提升社會知識產權創新創造能力。(本報記者 竇新穎)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成員侵權,廣告聯盟是否擔責?)

      (編輯:晏如 責任編輯:呂可珂 審校:崔靜思)

      (中國知識產權報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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