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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不動產的登記有哪些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16 10:53:22 文章來源:律速網
      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有土地、房屋,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地役權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

      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有土地、房屋,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地役權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制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內容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及地役權、抵押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等。國家規定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仍由原部門負責,過渡期后改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二、不動產的登記程序

      1.登記申請。尚未登記的和繼承、遺贈、產權發生改變的不動產由當事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提出登記申請。

      2.提交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不動產的產權和來源證明等。

      3.受理。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以后要對產權資料進行核實,而且對于房地產、土地附著物等進行實地查看核實無誤以后登記。

      三、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其性質仍是債權合同。

      2.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在此模式下,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就像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換句話說,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

      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換言之,不動產抵押權合同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后來的物權登記辦理與否,并不能反過來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我國現行法律是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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