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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效力如何規定?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別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6 11:04:47 文章來源:律速網
      一、物權效力如何規定物權效力的規定如下: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

      一、物權效力如何規定

      物權效力的規定如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優先效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3.追及效力。 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于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二、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

      2.物權的效力是物權基于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和物權的排他性而產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物權的保護方式有哪些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占有人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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