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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額抵押權是否登記?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3-05-16 11:41:48 文章來源:律速網
      一、最高額抵押權是否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細則所規定的變更登記,都不包括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登記,因為確定登記并不是通過登記...

      一、最高額抵押權是否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細則所規定的變更登記,都不包括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登記,因為確定登記并不是通過登記來變更原有的登記事項。《條例》所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的定義“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最高額抵押還是要看抵押的財產是何性質的。

      二、對抵押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三、抵押權的設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抵押權設立的條件是抵押登記。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財產設定抵押,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只要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民法典》規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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