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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遲到成習慣 被辭退合法
      發布時間:2023-04-26 10:56:09 文章來源:北京日報
      資料圖入職58天遲到21次,廣東一員工因多次遲到被公司辭退的消息近日登上熱搜,該名女員工不滿公司補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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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

      入職58天遲到21次,廣東一員工因多次遲到被公司辭退的消息近日登上熱搜,該名女員工不滿公司補償申請勞動仲裁,但最終仲裁請求被駁回。對此網友紛紛表示“沒有時間觀念,哪家公司都不會要”“公司已經夠包容了”……員工遲到能否成為被辭退的理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一時間引發熱議。

      按時上班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截圖、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對員工無故曠工、累計曠工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已向全體員工告知,該女子屢次遲到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管理員工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員工遲到、曠工、早退等不遵守勞動紀律的行為,這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不利于自身職業發展,還影響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但是用人單位都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這還得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如果要以員工的遲到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經過合法程序產生的規章制度,內容中要對工作時間、考勤問題等有明確的規定,并已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在沒有合法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隨意辭退員工,那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應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日常管理。另一方面,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學習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要將遲到當習慣,因為這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并不受勞動法保護。

      (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楊夢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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