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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179萬竟花96萬購豪車?湖南這些人獲刑
      發布時間:2023-07-27 18:34:52 文章來源:互聯網
      有人欠款百萬卻花錢買豪車,有人拒不支付每月700元的老人贍養費,有人

      有人欠款百萬卻花錢買豪車,有人拒不支付每月700元的老人贍養費,有人在騰退房屋內堆放易爆物品對抗執行……為了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可謂是絞盡腦汁、花樣百出,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近日,湖南高院發布“賀某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等5個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將申請執行人的“紙上權利”兌換成“真金白銀”,捍衛法律的尊嚴與司法權威,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一起來看!

      案例1:欠錢不還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百萬豪車——賀某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資料圖】

      【基本案情】

      熊某某、戴某某、戴某1與賀某鋒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寧鄉市法院判決賀某鋒等應向熊某某、戴某某、戴某1償還借款本金179萬元及相應利息。執行中,截至2022年5月,賀某鋒僅向三名申請執行人償付了案款約40萬元。

      2022年5月,寧鄉市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調查發現:2021年3月6日賀某鋒以其兄賀某某的名義花費96萬元購置了一臺奔馳轎車;在該案進入執行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賀某鋒銀行賬號后,賀某鋒利用賀某某的身份證購買手機卡,長期借用賀某某的銀行賬戶進行交易往來,2020年至2022年間,賀某鋒借用的兩個賬戶內交易收支達上千萬元。但在此期間,賀某鋒未向三位債權人償還案涉債務。

      寧鄉市法院遂將本案的犯罪線索移送寧鄉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責任。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賀某鋒經傳喚到案,在強大的威懾力下,其積極籌措資金履行了生效判決書確認的支付義務。2023年2月23日,寧鄉市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賀某鋒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借用他人名義隱匿財產、實施高消費行為,是規避、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對此,寧鄉市法院重拳出擊,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責任,面對巨大的威懾力,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拒不執行行為堅決打擊的態勢,切實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司法權威。

      案例2:有錢買車每月700元的老人贍養費不支付——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熊某某與熊某、熊某1贍養費糾紛一案,鳳凰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熊某、熊某1于每月的28日前每人分別支付原告熊某某生活費700元。判決生效后熊某拒不支付,熊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依法向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熊某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且拒不履行。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對熊某司法拘留十三日。經過司法拘留,熊某與熊某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但熊某仍然未完全按照協議履行。鳳凰縣法院于2018年2月1日恢復執行,同時以熊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對熊某拘留十日。2020年1月2日熊某某以熊某拖欠1年的贍養費拒不支付為由,再次向鳳凰縣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追究熊某刑事責任。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熊某于2018年4月29日在吉首市以其妻弟的名義分期購買了一輛寶駿汽車,每個月需還車貸2344.67元。為此,熊某每月打入其妻弟銀行賬戶2000余元。另外,熊某妻子賬戶顯示從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均有能力承擔熊某某的贍養費。

      鳳凰縣法院認為熊某的行為涉嫌拒執犯罪,將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偵查。2022年9月30日,鳳凰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熊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孝親敬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對于長期拖欠贍養費用的被執行人,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定罪并判處刑罰,既有力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權威,又起到了積極教育作用,弘揚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

      案例3:騰退房屋內放置易爆物品抗拒執行——王某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分公司”)與王某龍等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王某龍等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石化分公司返還所租賃的干魚區1號大棚(北半側)。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在該案執行過程中,于2020年7月2日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王某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龍拒絕簽收。7月9日、24日執行法院傳票通知被執行人王某龍到法院執行談話,王某龍拒絕簽收,并申請延期談話。2021年11月3日,法院作出騰空公告并張貼,責令王某龍等人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王某龍仍未履行,執行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此后,被執行人王某龍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還在其所租賃應返還的干魚區1號大棚(北半側)內放置易爆物品,并設置五面內插銷的鐵籠子,以增加搬遷騰空難度。

      因被執行人王某龍以危險方式抗拒執行,執行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將被執行人王某龍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被執行人王某龍委托其妻子拆除了鐵籠并辦理了案涉租賃大棚搬遷、騰空等事宜。將案涉租賃物交付申請執行人,案件執行完畢。2022年3月11日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為騰退行為執行,被執行人以危險方式抗拒執行,此類案件社會危險性較大、執行難度較高。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力,迫使其主動拆除了妨害設施,騰退得以實現。執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嚴厲懲治了拒執犯罪行為,有效促進了案件的執行,切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4:拖欠農民工工資卻將房產轉移他人——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楊某某等26人與楊某勞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系列執行案,涉案標的金額高達840萬余元。從2016年首個相關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開始,寧鄉市法院先后對楊某名下的財產進行查控,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楊某也未積極申報財產情況,該系列執行案件推進困難,部分申請執行人以及債權人多次通過投訴、上訪反映訴求。

      通過拉網式財產線索排查和深度挖掘,將被執行人楊某從2014年至2021年間所有案涉財產的產權狀態、權利變動情況、交易流水走向進行逐一摸排。經調查發現,2016年5月26日被執行人楊某在寧鄉市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后,即將其名下的1棟房屋贈與其女兒楊某1,楊某1后又將此房產轉讓給他人。本案申請執行人楊某某隨即行使撤銷權,向法院起訴楊某及楊某1,寧鄉市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該房屋贈與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危害了原告債權,判決被告楊某在房屋受讓款538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的債權損失。

      上述判決生效后,執行法官以判決確認的財產轉移事實作為犯罪事實依據,將楊某拒執犯罪線索移送公安偵查。迫于刑事追責的強大威懾力,被執行人楊某主動向法院報告,其尚有1400萬元債權未收回,執行法官引導楊某通過訴訟積極主張債權。楊某的債權主張獲判勝訴后,執行法官從被執行人楊某的債務人處執行到位案款5773384元,并將該款依法進行分配,最終該系列執行案全部申請執行人67.7%的債權(包含判決利息)得以實現。2022年11月10日,寧鄉市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楊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欠薪問題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該系列執行案件數量多、涉及人員廣、標的金額大,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消極應對、并且轉移財產,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已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啟動刑事追責程序,督促被執行人積極主張債權,清償債務,實現最終回款的目的,取得實效。本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轉移名下財產、隱瞞債權不報的行為絕不姑息的態度,通過能動司法,最終將申請執行人的“紙上權利”兌換成“真金白銀”,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利用法人個人賬戶逃避執行法官直奔新疆——李某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工程機械公司”)與阿克蘇地區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建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長沙市岳麓區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某建材公司給付原告某工程機械公司共計2265209元。判決生效后,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義務,某工程機械公司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后該案經上級法院指定由湘陰縣法院執行。

      2021年6月6日,湘陰縣法院執行干警前往新疆阿克蘇市,當面督促被執行人某建材公司作出還款計劃,并責令履行義務。某建材公司承諾于8月24日前分期清償債務。但法院執行干警離開后,被執行人某建材公司未履行承諾。2021年7月28日,法院查明某建材公司2021年6月24日經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程序從新疆某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執行款3367917.85元。某建材公司將該筆執行款中994931.2元匯付至溫宿縣人民法院,余下2372986.65元直接匯入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李某杰的個人賬戶,沒有用于履行本案義務。

      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2021年10月22日,某工程機械公司以被執行人李某杰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湘陰縣法院提起自訴。同日,湘陰縣法院對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李某杰決定逮捕。2021年12月31日,某建材公司主動與某工程機械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并現金償付150萬元,對余款制訂了還款計劃,某工程機械公司表示諒解。2022年1月26日,湘陰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杰拘役三個月。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本案系法院異地執行打擊拒執犯罪,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被執行人某建材公司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違反還款承諾,拒不履行義務,在領取大額執行款后,隱瞞、轉移公司財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通過實地調查掌握了犯罪線索,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并進行了判決,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并制定了還款計劃。本案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同時也體現了法院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司法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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